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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七位法官的主張其實還是在爭辯被告的行為屬不屬於「緊急避難」的範疇,以及法律的目的與法官的角色究竟為何?

 

不過對我而言,撼動最大的應該是「人民本來就應該遵守法律」這個根深蒂固的觀念。在本案中,判決被告謀殺有罪的最有力論點在於死者並未同意「抽籤選出犧牲者」這個方案,亦即他們不顧死者的自由意志而強迫他參加抽籤再予以殺害。


然而法律不也是如此?立法通過只要有多數人同意即可,無需所有人同意。而不贊同的人在法律通過後也是得被迫服從法律,由不得你願不願意。所以除了納稅、服兵役等基本義務你逃不掉之外,就算你反對健保方案也從不看病還是得繳健保費,就算你想關起門來嫖妓、抽大麻也不行,這種並不傷害他人權益卻被禁止或強制去做的例子太多了,在這種情境下,我們不與《洞穴奇案》中的死者一樣「無辜」嗎?

 

或曰我們自出生即享受了國家社會提供的諸多權益,所以現在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此一說法可輕易反駁:試想一個外國人來台灣的第一天就犯法,不也要接受法律制裁?他可沒使用過我們的任何資源。可見服從法律其實與享有權益與否無關。


 

所以說穿了,法律不過就是社會的多數意志強加在每個人身上,並非我們一直根深蒂固以為的是種天經地義的義務!


 


判決


主張


反對意見

 


8、無罪


緊急避難是一種正當理由,而非免責理由。因此即使有過,若是相對惡小的不得已選擇即應赦免。


生命無價,不能以數量大小認定何者較有價值。(10)


9、無罪


緊急避難抗辯的存在正是為了避免法律字面意義造成傷害或不正義而設。


緊急避難抗辯雖存在,並不意謂可適用於殺人。(10)


10、有罪


生命的絕對價值不容以任何理由強取。(死刑應予廢止。)


 


11、有罪


被告須對自己行為負責,且死者已明確撤回同意。


 


12、無罪


設身處地,人皆如此。故無法譴責被告有罪。


法官也是凡人,但無礙其依法判決的義務與能力。(13)


13、有罪


依法嚴懲犯罪才符合社會最大福祉。


 


14、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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