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年,為時四年的南北戰爭結束,美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也正式生效,明文規訂除了判決有罪之外,不得有奴隸制和強制勞役的存在。照理說,黑奴恢復自由身,應該可以擺脫悲慘命運了吧?沒那麼簡單,南方各州政府可不是省油的燈,還是能巧立法律,繼續奴役黑人。
他們針對黑人訂定嚴苛的法令,限制黑人可以從事的工作以及出入場所,還不准集會、不得接受教育、不得與白人通婚、……等等。因此南方黑人還是只能繼續當農場主人的廉價勞工,名義上雖然是自由人,但實際上仍是無法擺脫白人壓榨的次等人。
國會見狀連忙提出民權法案,明訂不論種族、膚色、是否曾為奴隸,皆應享有同等權利。但當時的詹森總統卻否決了這個法案,因為他是出身南方的白人主義者,原本只是林肯為了安撫南方而挑選的搭檔,林肯被刺殺後,他才以副總統的身分繼任總統。
雖然國會第二年以絕對多數又推翻詹森總統的否決,通過民權法案,讓南方苛刻的黑人法令失效,但是共和黨人仍不放心,畢竟民權法案的位階只是法律,難保將來哪一天南方勢力坐大的話,又會去動其中的條文。因此同樣在1866這一年,立即在國會通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各州應給予人民平等的法律保護。
共和黨人的擔憂是有道理的。因為按美國憲法原來的規定,眾議員的名額是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而人口的算法是「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黑奴不是自由人,所以只能按五分之三計算,也就是該州若有一萬個黑奴,在計算人口比例時只能算六千人。如今黑奴成為自由人,也就與白人一樣按人頭計算,但這麼一來反而有利於南方的保守勢力。
因為內戰之前,美國黑奴已達四百萬人,而且幾乎都在南方各州。如今黑奴成為自由人,意謂著計算眾議員名額時,南方就多了一百六十萬人口,將可大幅增加在國會的席次。而南方各州還是用各種刁難的手段阻止黑人投票,所以這些新增的席次仍是由白人主義者囊括。
1868年的總統大選,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的得票率只小贏對手5%。共和黨人嚇出一身冷汗,第二年趁在國會仍占優勢,連忙通過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清楚載明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而被剝奪,以保障黑人的投票權。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南方各州還是有辦法在不違背這條憲法規定下,讓黑人沒辦法投票。怎麼做呢?從選民資格的認定著手。
首先,有繳人頭稅才有投票權——有貢獻才有權利嘛。其次,通過識字檢定才有投票權——不識字的文盲有什麼資格投票,是吧。等等,我們白人也不少人不識字噯!沒關係,再多一條「祖父條款」——凡是在南北戰爭前有投票資格的人,其後代自然具有投票資格。你瞧,這些規定可沒針對種族、膚色,白人與黑人都一律適用喔。當然這麼一來,因為黑人幾乎全都又窮又不識字,自然無法符合選民資格,也就沒辦法投票啦。
南方各州就這麼不斷與聯邦政府周旋。不得有奴隸制?我就立黑人專法,迫使黑人只能繼續當長期廉價勞工。不得因種族、膚色剝奪投票權?我就用繳稅與識字與否限制投票資格。平等保護原則?實施種族隔離就是為了同時保護白人與黑人啊。南方這些州法完全違背憲法自由平等的精神,卻宣稱與憲法並不牴觸,乃至於種族隔離直到一九六零年代才完全廢除。
如今回顧這段歷史,可能會覺得荒謬——民主制度竟然會允許種族歧視存在這麼久!事實上,這種現象不只發生在美國,納粹也是透過國會立法迫害猶太人,即使現代,仍處處可見執政者堂而皇之的訂定違反人權的法律。從人類的文明進程來看,民主制度並不是一條筆直的康莊大道,反而是充滿陷阱的崎嶇道路,吾人豈能不戒慎恐懼、抱持警覺,提防政客操弄而誤入歧途,甚至墜落懸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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