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老友,

 

我先整理前七位法官的判決與理由,以及相對的反對意見如下。可以看出主要的歧見有二:其一乃被告是否處於緊急避難的狀態才不得不殺人,而應視為自我防衛予以赦免?其二為法律的角色與定位為何?

 

關於第一點我還是認為被告有罪,理由類似你之前回應所提及的「合約精神」。即便那是緊急避難狀態,但被害者已表明無意參與,就應該尊重其意願,不應強迫他參加抽籤,更遑論取其性命。不過若按此一論點,我們的政府豈非也違反合約精神?!

 

我從來沒同意目前的賦稅制度,但我就得被迫繳納所得稅。我反對打仗,但必要時還是得上戰場殺人或被殺。甚至被判死刑的人也可以大聲抗議:你們憑什麼將集體意志強加諸在我身上,將我殺死?!

 

如果我們接受死刑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那麼被困在洞穴裡的生還者為何就不能為了整體安危而殺害死者?此為目前我尚未能釐清之困惑。


判決


主張


反對意見


1、有罪


法律不允許例外


應考慮當初立法的用意。(2)


惟其情可憫,籲請行政首長特赦。


不應逾權指導行政首長。(4)


2、無罪


與外阻隔的被告所處自然狀態不適用聯邦法律,而適用他們的共同協定。


沒有「自然狀態」;合同法不能凌駕法律之上。(3)


刑事立法的目的在嚇阻犯罪,因此並不適用此一自我防衛的狀況。


刑法尚有彰顯正義與矯正犯罪的目的,若目的互有衝突呢?且被告是有計劃的故意行為,不屬自我防衛。(3)


3、棄權


飢餓既然無法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如何能成為殺人的藉口?


盜竊食物者尚有乞討、救濟等途徑,但被告並無其他選擇。(7)


若判有罪,十個英雄的犧牲豈非荒謬?!


 


4、有罪


法官宣誓服膺法律而非個人道德觀念。而法律明確表述:「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者應予判處死刑。」


法律應為人服務,不應變成僵化的統治工具。(5)


自我防衛僅適用於抵抗威脅自己生命的攻擊。而被害人並未威脅被告的生命。


不應以被害人是否無辜作為有罪與否的依據。被告確處緊急避難狀態而自我防衛。(9)


5、無罪


判決應符合社會期待。


多數民意不應被視為具「道德上的優越性」。(6)


6、有罪


緊急避難抗辯不成立。殺人非唯一選擇。


等待某人自然餓死或先吃四肢只是風涼的主張。(7)


等待最虛弱者餓死更像是「街頭謀殺」,未比抽籤公平(8)


法律與道德衝突時,法官角色就是守護法律。


立法有其時代背景與階級性,並非永遠公正。(9)


 


7、無罪


法律的「故意」一詞端視是否有犯罪意圖;被告並無惡意。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本案判決有罪均無法滿足任一種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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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瑞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