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面七位法官的主張其實還是在爭辯被告的行為屬不屬於「緊急避難」的範疇,以及法律的目的與法官的角色究竟為何?
不過對我而言,撼動最大的應該是「人民本來就應該遵守法律」這個根深蒂固的觀念。在本案中,判決被告謀殺有罪的最有力論點在於死者並未同意「抽籤選出犧牲者」這個方案,亦即他們不顧死者的自由意志而強迫他參加抽籤再予以殺害。
然而法律不也是如此?立法通過只要有多數人同意即可,無需所有人同意。而不贊同的人在法律通過後也是得被迫服從法律,由不得你願不願意。所以除了納稅、服兵役等基本義務你逃不掉之外,就算你反對健保方案也從不看病還是得繳健保費,就算你想關起門來嫖妓、抽大麻也不行,這種並不傷害他人權益卻被禁止或強制去做的例子太多了,在這種情境下,我們不與《洞穴奇案》中的死者一樣「無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