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面七位法官的主張其實還是在爭辯被告的行為屬不屬於「緊急避難」的範疇,以及法律的目的與法官的角色究竟為何?

 

不過對我而言,撼動最大的應該是「人民本來就應該遵守法律」這個根深蒂固的觀念。在本案中,判決被告謀殺有罪的最有力論點在於死者並未同意「抽籤選出犧牲者」這個方案,亦即他們不顧死者的自由意志而強迫他參加抽籤再予以殺害。


然而法律不也是如此?立法通過只要有多數人同意即可,無需所有人同意。而不贊同的人在法律通過後也是得被迫服從法律,由不得你願不願意。所以除了納稅、服兵役等基本義務你逃不掉之外,就算你反對健保方案也從不看病還是得繳健保費,就算你想關起門來嫖妓、抽大麻也不行,這種並不傷害他人權益卻被禁止或強制去做的例子太多了,在這種情境下,我們不與《洞穴奇案》中的死者一樣「無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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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富豪要來台救助低收入戶,但要求當面一一發放現金。有些縣市為顧及弱勢尊嚴予以婉拒,有些縣市認為實質幫助最重要而表示歡迎。(詳細新聞如下)

 

這種行善方式當然令人感覺不是很好(尤其更有政治的敏感性),但如果他堅持如此,而你是縣市長,你會拒絕還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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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勝文槍擊案檢方偵查終結,認定是槍手誤擊。』

『對此偵辦結果,連勝文委由律師表示不服,不能接受!』

『邱毅痛批:把全國人當傻瓜!』

民主進步黨今天表示難以接受,當選無效之訴將持續進行。』

『政論名嘴譏為官兵保護強盜。』

 

檢方一個中性的結論卻造成立場相異的各方人馬無人可以接受,為什麼?難道不可能真的只是誤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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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老友,

 

我先整理前七位法官的判決與理由,以及相對的反對意見如下。可以看出主要的歧見有二:其一乃被告是否處於緊急避難的狀態才不得不殺人,而應視為自我防衛予以赦免?其二為法律的角色與定位為何?

 

關於第一點我還是認為被告有罪,理由類似你之前回應所提及的「合約精神」。即便那是緊急避難狀態,但被害者已表明無意參與,就應該尊重其意願,不應強迫他參加抽籤,更遑論取其性命。不過若按此一論點,我們的政府豈非也違反合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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